馮玲德(萊蕪市城管執法局)
  我從事城管執法工作已經有近11個年頭了,若說起執法過程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難,真是一言難盡。從全國來看在整治占道經營,拆除違法建築過程中發生了許多不該發生的暴力抗法甚至人員傷亡流血事件,這些問題的發生與執法人員的執法方式、群眾的個人修養、文化素質有關,但從問題發生的普遍性和現狀看更與國家立法不完善、城市管理執法的體制機制不健全有著重要關係。
  我認為要改變當前城管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和困惑,應設立一部專門的《城市管理法》,明確城管執法部門職責,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加大市級指導監督考核力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執法重心下沉,充實縣(市)區街道、社區一線執法力量,剋服頭重腳輕現象,實現上下同欲,不斷達到標本兼治的治理效果。
  值得欣慰的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特別提出了“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這說明國家已意識到城市管理執法暴露的問題,越來越意識到加強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們期待正在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推進專項法律的出台,期待國家成立一個城管執法主管部門,讓體制機制更加完善,讓今後的城管執法工作越來越順暢,為群眾創造更優美的生活、工作環境更加有保障。
  本報記者 郭延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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